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5號
KMDM,103,附民,15,2014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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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余炳元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被   告 余國興
      余天才
      翁玉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請求賠償項目、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依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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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