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0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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