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3年度,136號
CCEV,103,潮補,13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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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0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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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