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41號
原 告 阮家珍
兼訴訟代理 阮雅脩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温鵬
被 告 李瑞淇
訴訟代理人 蔡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50分,兩造
應攜帶租賃契約書正本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