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3年度,241號
CCEV,103,潮簡,241,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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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41號
原   告 阮家珍
兼訴訟代理 阮雅脩

訴訟代理人 吳温鵬
被   告 李瑞淇
訴訟代理人 蔡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3 年12月18日下午2 時50分,兩造
應攜帶租賃契約書正本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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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