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3年度,395號
SDEV,103,沙簡,395,2014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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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9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陳浚達
相對人即
被   告 周羽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羽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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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