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39號原 告 吳子昌被 告 陳李月花被 告 李紹唐被 告 李采蘋被 告 賴國芳被 告 賴富明被 告 賴建成被 告 李賴碧雲被 告 吳賴詠雪被 告 賴慧貞被 告 許賴吟湘被 告 賴聰敏被 告 賴雪芬被 告 傅達颺被 告 傅達德被 告 傅燕青被 告 傅燕玲被 告 杜建築被 告 杜建信被 告 杜建平被 告 杜秋圓被 告 簡財源被 告 簡維良被 告 簡郁玲被 告 簡維宏被 告 杜紫玉被 告 杜端玉被 告 杜瑞玉被 告 杜張碧如被 告 杜宗泰被 告 杜岳庭被 告 杜秉修被 告 洪蓬楣被 告 杜緝熙被 告 杜素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8日上午10時0分勘驗現場(即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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