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3年度,239號
SDEV,103,沙簡,239,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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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吳子昌
被   告 陳李月花
被   告 李紹唐
被   告 李采蘋
被   告 賴國芳
被   告 賴富明
被   告 賴建成
被   告 李賴碧雲
被   告 吳賴詠雪
被   告 賴慧貞
被   告 許賴吟湘
被   告 賴聰敏
被   告 賴雪芬
被   告 傅達颺
被   告 傅達德
被   告 傅燕青
被   告 傅燕玲
被   告 杜建築
被   告 杜建信
被   告 杜建平
被   告 杜秋圓
被   告 簡財源
被   告 簡維良
被   告 簡郁玲
被   告 簡維宏
被   告 杜紫玉
被   告 杜端玉
被   告 杜瑞玉
被   告 杜張碧如
被   告 杜宗泰
被   告 杜岳庭
被   告 杜秉修
被   告 洪蓬楣
被   告 杜緝熙
被   告 杜素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2月8日上午10時0分勘驗現場(即臺中市○○區○○里○○路00巷00號、臺中市○○區○○



里○○○路00巷00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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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