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406號
TYEV,103,桃補,406,201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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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龍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浚睿
訴訟代理人 邱櫳萱
被   告 陳可鵬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123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5萬5,01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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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