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400號
TYEV,103,桃補,400,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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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魏誓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永食品有限公司陳彥燊(原名陳加雄)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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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