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9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汪玲君
被 告 還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6
日下午2 時5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被告公司於原告起訴後業已解散,被
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請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