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漢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峰任、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云云。惟原告所 提起訴狀內未特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核與前開應備 程式不合。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 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