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永隆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春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裁定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民國於103 年5月19日判決,嗣於聲請登記時始知被告鄭吳只於法院判 決前死亡,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聲請更正等語。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裁定更正判決,自須以 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為限。查:本件 聲請人主張被告鄭吳只於本件103年5月19日判決前之103年4 月7日死亡等語,固有被告鄭吳只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惟被告鄭吳只於訴訟繫屬中死亡,應屬承受訴訟問題,如未 能及時發現鄭吳只死亡之事實,而未依法承受訴訟,理應循 上訴程序加以救濟,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裁定更正判決 主文,核與前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