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2012號
PCEV,103,板簡,2012,201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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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力升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利
訴訟代理人 蔡靜娟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敬賢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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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升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