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343號
PCEV,103,板簡,1343,201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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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複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王識儒
      鄒雯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識儒前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邀 同被告鄒雯茜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 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4筆,金額 共計205,937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 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王識儒自101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 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本金 193,504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又被告鄒雯茜為連帶 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1份、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4份、就學貸 款放出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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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