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832號
原 告 源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志耕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1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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