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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602號
PCEV,103,板小,260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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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6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鄭又誠
      華祥任
      楊子儀
被   告 李忠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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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