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554號
PCEV,103,板小,2554,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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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   告 張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2月6日向原告申請分期購物,物品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萬8,875元,約定被告自102年1月20日起至103年11月20日止,分23期繳納,每個月為一期,每期給付2,125元,惟被告自103年5月20 日起,即未依約定付款,尚積欠原告1萬4,875元未清償,而依購物分期約定書第7條約定,該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百分之20計收遲延利息,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仍未清償之事實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書暨約定書、繳費明細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4,875元,及自10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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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