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39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劉惠娟
被 告 楊傳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新臺幣壹仟零捌拾柒元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