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614號
上 訴 人 關媺媺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代 表 人 郭旭崧
上列當事人間陞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上訴人係被上訴人之助理研究員,參加被上訴人所屬第三組 (民國102年7月23日更名為愛滋及結核病組)衛生技術職系 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副研究員陞任甄審,經被上訴人102 年8月8日102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1次會議甄審結果,核定 由王○○陞補,並於102年8月30日在被上訴人網頁公告人事 異動結果。上訴人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 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依司法院釋 字第611號解釋、憲法第18條等意旨,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 依法令晉敘陞遷之權,主管機關甄審依法律授權訂定及實施 公務人員陞遷作業管理,理應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 律保留原則等要求,惟被上訴人長期對上訴人施以低階職等 從事高階職務,顯有「考試分發工作起點不平等違憲」及「
陞遷不合比例原則」等情,原判決未審究及釐清是否有違反 「繁、簡、難、易」管理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治國家工 作之公平原則及社會常態規範,亦未對於被上訴人「公開違 反程序」、「自訂有失公允之較高評分項目」、「近親不迴 避利益衝突」等指摘予以交代,即予駁回,顯有不備理由之 違法。又主任秘書與組長二等親關係,仍有壟斷主觀行事現 象,雖以任用法第26條第2項但書任用,卻不合公職人員較 高規格之品德、操守及社會道德常規及國際觀感,原判決顯 有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
四、惟查原判決已敘明:機關首長在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基於 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需要,就公務人員之職務陞 遷,除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外,並應就公務人 員個人之工作表現、品行操守、學識能力等各方面考核評量 ,故類此考評工作,顯具有高度屬人性,除行政機關所為之 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違背一般公認 之價值判斷標準、違反法定正當程序,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 量(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或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 之原理原則外,機關長官對部屬之考評及職務陞遷評定之判 斷餘地,應予尊重;被上訴人辦理其所屬第三組衛生技術職 系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副研究員職務陞任案,其作業程序 ,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無法定程序之瑕疵;依公務人員陞 遷法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3項等規定,縱如上訴 人所稱出缺單位主管陳組長與其單位主管陳主任秘書為二親 等關係,惟彼等與參加被上訴人系爭職務陞任案者,如無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自無迴避之必要,況陳組 長並非被上訴人102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委員,亦無迴避之 必要等語,已詳述其論駁之依據。至上訴人所引司法院釋字 第611號解釋,係謂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 時,為適用相關任用及晉敘之規定而作補充性之解釋,如無 違一般之法律解釋方法,即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所牴觸等語, 原判決並無違該解釋之意旨。經核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 於原審所提出而為原判決所不採之主張,並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 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 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 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