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423號
TPSV,103,台聲,1423,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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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永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
一一一三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一○三年度台上
字第二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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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