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1416號
TPSV,103,台聲,1416,20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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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華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土地所
有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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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