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九號
聲 請 人 林華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運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
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三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陸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