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聲請人因廖素貞等與孫麒昌(受扶助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五號、九十九年度
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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