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七七號
抗 告 人 林正庸
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二日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三年度上字第九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一○三年度上字第九號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就其主張「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蘋果日報A五版報導外籍聯姻協會人員稱:趙女來台灣不到三個月就到婚介所哭訴想要回大陸、抗告人經常譏笑趙女白吃及叫罵乞丐,顯然未盡輔導外籍配偶事項,並結婚照片刊登於該篇報導內容中,違反私生活應予以隱密之原則,不問真偽,一律加以處罰」之內容,漏未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原法院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提起上訴,係請求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外籍聯姻婚介輔導協會、朱清正、王子禎、黃建華、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及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刊登全版半面道歉啟事,暨在台視、中視、華視、TVBS等電視台連續三天播出道歉及更正啟事,原法院於判決中已敘明抗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並於判決主文諭知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並無就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至該判決理由中就抗告人上開陳述,縱未論及,亦僅屬是否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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