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2473號
TPSV,103,台上,2473,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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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英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三六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上訴人之財產獲准,所保全之本案請求為系爭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請求權,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正當權利行使。兩造間就債權金額多寡、新台幣五千四百零九萬三千零七十六元為一部清償或全部清償等既仍有爭執,即不能認為被上訴人係故意拒絕上訴人清償,並非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未能舉證因系爭假扣押使其股價下跌、權利受有侵害,其主張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係屬無據。又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撤銷之原因,既為被上訴人未能釋明其對上訴人聲請假扣押之原因,故被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則被上訴人是否盡釋明之責,乃原法院於假扣押當時本於職權所為之判斷,不能認為假扣押裁定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此外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撤銷之原因,並非因被上訴人不於法院所定期間內起訴所致,亦非因被上訴人聲請撤銷之故,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因系爭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亦屬無據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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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