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3年度,4102號
TPSM,103,台上,4102,20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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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號
上 訴 人 周宗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
一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
第二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周宗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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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