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 告 黃蘭珍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旗簡字第1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1月28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注意事項、消 費明細、債權額計算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 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沈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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