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蘇信雄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錦波、蘇月娥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