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818號
STEV,103,店補,818,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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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蘇信雄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錦波蘇月娥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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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