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91號
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綺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萬8,6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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