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889號
STEV,103,店簡,889,2014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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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幼冬即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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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