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幼冬即茱莉亞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8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