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1176號
STEV,103,店簡,1176,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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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7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方品豫(原名:方文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有戶 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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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