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06年度,11號
SLDM,106,審易緝,11,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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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聰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王聰榮業於民國106 年4 月12日死亡,此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稽。依 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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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