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635號
原 告 邱書華
被 告 臺北市景美民生市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郁城
訴訟代理人 王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