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3年度,423號
SSEV,103,新小,423,201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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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訴訟代理人 江正文
被   告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423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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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