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其才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謝其才之被繼承人謝俊男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
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遺產清冊,並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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