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3年度,183號
TLEV,103,六簡,183,2014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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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玄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0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
斗六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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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