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536號
CHEV,103,彰簡,536,2014112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36號
原   告 賴證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勝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