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275號
GSEV,103,岡補,275,2014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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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張東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紘琪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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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