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2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郭泓億即郭先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信璋即郭先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郭澤頤即郭先福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先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先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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