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814號
SLEV,103,士簡,814,2014110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14號
原   告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
被   告 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宏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 告起訴,扣除前已繳交關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 元後,尚應補繳61萬9,200 元裁判費,因未據繳納,經 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繳納,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卷存之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 明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
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