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1038號
SLEV,103,士簡,1038,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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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旺國際事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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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