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1090號
SLEV,103,士小調,1090,201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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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090號
原   告 歐美藝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被   告 陳逸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實際住居地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9 樓 ,有被告對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異議狀所陳報之居所及送達地 址可稽,至原告之前雖曾陳報被告戶籍址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號,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7 樓,然上開戶籍址經本院送達支付命令時遭送達機關以 遷移不明退回,另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地址部分,經本院函 轄區分局查報被告並未居於該址,有送達回證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淡水分局103 年9 月22日函文各1 份在卷可參,故被 告並未居住上開二址之事實,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實際住居所之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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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美藝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