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益
代 理 人 李敏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松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貨款之相關契約等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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