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3年度,1065號
SLEV,103,士小調,1065,2014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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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106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陳清松(更名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永和區,被告住所 地在新北市土城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院 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上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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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