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被 告 范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4月4日向訴外人 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電信)申請租用家樂 福電信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嗣未依約 繳納電信費,截至100年5月17日止,被告尚積欠新台幣(下 同)5,740元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該債權業 經家樂福電信於102年12月12日轉讓予原告。為此,請求判 命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 、服務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100年4月電信費帳單等件為 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堪信為真。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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