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附民字,103年度,40號
SLEM,103,士簡附民,40,201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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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蔡菁惠
送達代收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RINA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士簡字第742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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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