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3年度,127號
OLEV,103,員補,127,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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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余瑞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弘叡張耀宗張春陽馬漢川、張碧、王周金雲
  馬賴西柯淑女張玫玉張玫慧張國賓馬永昌張主
  明、張弘暉張周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共有人周錦銘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並依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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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