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余瑞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叡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弘叡、張耀宗、張春陽、馬漢川、張碧、王周金雲、
馬賴西、柯淑女、張玫玉、張玫慧、張國賓、馬永昌、張主
明、張弘暉、張周玉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共有人周錦銘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再轉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並依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