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3年度,212號
OLEV,103,員小,21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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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黃建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點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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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