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3年度,113號
PDEV,103,斗簡,113,2014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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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陳淑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安然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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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