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調字,103年度,269號
NHEV,103,湖調,269,201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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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269號
原   告 林清富
      陳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巫焜耀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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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