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46號
原 告 陳正義
陳澄雄
陳介一
陳本源
陳玉英
陳瑞瑛
陳建吉
陳淑貞
陳裕仁
夏勵枋
夏妍錞
陳建州
陳建志
陳維臻
上列十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王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 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設立地上權契約書及陳報系爭土地有無建物存在之照片與請求塗銷地上權之請求權基礎(即依據之法律條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