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638號
CLEV,103,壢簡,638,2014112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以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嗣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1/1頁


參考資料
太易科技印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